一、案例基本信息采集
案例类型:律师诉讼案例
业务类型: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判决时间:年9月5日
法院名称:邵武市人民法院
代理律师姓名:张文诚
律师事务所名称:福建汇德(南平)律师事务所
供稿(实名,单位+姓名):福建汇德(南平)律师事务所张文诚
审稿(实名,逐级):
检索主题词:交通事故损失赔偿
二、案例正文采集
危嫦娥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平中心支公司、丁成林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年月23日20时,丁成林驾驶闽HH号小型轿车沿城南大道由邵武方向往泰宁方向行驶,途经城南大道红星美凯龙路段,与由路右往左骑行自行车横过人行横道的危嫦娥发生碰撞,造成危嫦娥受伤和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邵武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丁长林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危嫦娥负次要责任。危嫦娥受伤医院治疗,经诊断为:、重型颅脑损伤,T7及L椎体压缩性骨折,双肺挫伤伴左侧血气胸、右下肺不张、双侧胸腔积液,以及左侧第5、6、7、8前肋塌陷等严重损伤,共住院天,共花费.62元医疗费,并先后数次前往厦门大学附属厦门眼科中心有限公司治疗因左侧动眼神经损伤造成的后遗症,其中住院治疗两次共6天,花费.72元医疗费。年月25日,危嫦娥的伤情经福建武夷司法鉴定所鉴定,交通事故造成外侧全身多处伤残,分别为一处八级,一处九级,一处十级。事故车辆在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平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财险南平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50万元限额附加不及免赔条款的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事故发生时,保险均在有效期内。原告住院期间由其儿媳护理。诉讼中,太平洋财险南平支公司对危嫦娥的伤情提出重新鉴定,并鉴定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挂床天数、非医保费用,经福建闽北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危嫦娥的伤情仍为一处八级伤残、一处九级伤残、一处十级伤残。误工期20日,护理期90日,营养期90日,危嫦娥住院期间挂床09天,医疗费中非医保费用.75元。危嫦娥住院期间,太平洋财险南平支公司垫付了万元医疗费,丁成林垫付了元医疗费。
危嫦娥向邵武市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丁成林赔偿危嫦娥各项损失.55元(医疗费.34元、误工费元、护理费元、交通费元、住院伙食补助费元、营养费元、残疾赔偿金.元、精神损害抚慰金元、伤残鉴定费元、财产损失元,共.44元。丁成林对损失承担80%的责任),太平洋财险南平支公司在交强险、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对上述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并在交强险限额内优先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
太平洋财险南平支公司委托我所律师代理其应诉答辩。一审法院判决太平洋财险南平支公司赔偿原告各项损失.58元。
本案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我所律师代理意见如下:
一、原告危嫦娥的部分诉请不合理。
医疗费.34元赔偿过高。根据《交强险》条款第十九条、《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第十四条:保险事故造成车上人员伤亡的,保险人按照《交通事故人员创伤临床诊疗指南》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的标准核定医疗费用。医院医院的费用予以认可,但需要扣除非医保费用.75元。原告提交的住院材料中并没有记载需要购买外购药的建议,且原告购买的药品均是收款收据,无正式发票,对外购药品白蛋白不予认可。
原告主张误工费没有依据,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原告受伤时已经年满58岁,已达退休年龄,已享受退休工资,原告虽陈述其有从事家政服务工作,但原告在诉讼中没有提供任何证据予以佐证。原告要求赔偿误工费没有依据。
护理费主张标准过高。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天数应当以鉴定的90天标准计算,并且应该提供实际的护理人员的信息来计算,而不是根据居民服务业的标准。
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交通费原告没有提供正式的票据,不能证明其有实际支出,应不予认可。
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应以实际住院天数计算,标准应按照当地国家出差人员一天20元的标准计算。
对伤残等级无异议,原告一处八级伤残、一处九级伤残、一处十级伤残,残疾赔偿金的赔偿系数应为33%而不是35%。
伤残鉴定费不予认可。根据《交强险》条款第十条规定:“下列费用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因交通事故产生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相关费用”以及《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第八条第六款:“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律师费、诉讼费、仲裁费、罚款、罚金或者惩罚性赔偿,以及未经保险人事先书面同意的检验费、鉴定费、评估费”。因此,根据保险条款的约定鉴定费不属于保险公司的理赔范围。
二、合法合理的赔偿总额应在交强险的限额内先行赔付,对超出部分保险公司在商业险中承担70%的赔偿责任。
本次事故原告危嫦娥负次要责任,丁成林负主要责任。
根据根据《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第十六条的规定:“...保险人按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保险机动车一方负主要事故责任的,保险人按70%事故责任比例计算赔偿”。因此,对超出交强险赔偿限额的部分保险公司在商业险中承担70%的赔偿责任。
三、保险人对保险条款中约定的免责事项已尽到明示
告知义务。
保险条款中约定的免责事项保险公司均在保险条款中加粗加黑特别提示,并且在投保时投保人在投保单上也写有已阅读条款并知悉免责事项等内容,电话销售投保录音中也体现了保险人对免责事项已告知,以上均可以证明保险公司已对投保人尽到明示告知义务,免责条款对合同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双方当事人应遵守履行。因此,非医保用药及鉴定费、诉讼费等费用不属于保险公司的赔偿范围。
一审法院判决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平中心支公司赔偿原告各项损失.58元,驳回原告危嫦娥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主要争议焦点为原告危嫦娥的损失是多少,损失如何计算的问题。邵武市法院认为,关于原告的损失是多少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结合危嫦娥的诉请,对其各项损失确认如下:、医疗费.34元,有医院治疗、在厦门大学附属眼科中心治疗及药店外购药的票据佐证。2、住院伙食补助费元,危嫦娥在邵武住院天,应扣除挂床09天,即26天以20元标准计算,在厦门住院6天,外地就医按60元每天的标准计算。3、护理费元,危嫦娥受伤期间由其儿媳护理,可参照居民服务业工资标准28.76元每天计算护理费,护理期以鉴定的90天为准。4、残疾赔偿金.38元,危嫦娥居住在邵武市区,可参照城镇标准.3元/年计算残疾赔偿金,其伤残评定为一个八级、一个九级、一个十级,应以0.33的系数计算20年。5、营养费元,营养期经鉴定为90天,可按照每天30元计算。6、精神损害抚慰金5元,根据危嫦娥的伤情及伤情对精神上造成的损害认定。7、交通费元,由于危嫦娥提供的交通票据不齐全,但根据家人护理及原告往来厦门诊疗等实际情况酌定。8、鉴定费元,有发票予以佐证。9、误工费,危嫦娥虽陈述其在邵武城区从事家政服务行业工作,但未提供任何证据予以佐证,故对误工费不予认可。0、财产损失,根据危嫦娥的陈述,财产损失医院人情关系,与本案无关联,故不予认可。综上,原告的损失合计.72元,本院予以确认。
关于原告的损失如何承担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指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本起交通事故经邵武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责任认定,丁成林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危嫦娥负次要责任。参照《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负事故次要责任的,机动车一方承担百分之八十的赔偿责任,即本案中丁成林应负80%的赔偿责任。因丁成林驾驶的闽HH号小型轿车在被告太平洋财险南平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第三者责任险,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本起交通事故造成的原告损失,应先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其中交强险医疗费赔偿限额万元已由太平洋财险南平支公司支付,原告的损失护理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合计.38元优先在交强险万元的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有责任比例赔付。超出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部分的.38元、超出交强险医疗费限额的医疗费.34元、住院伙食补助费元、营养费元,合计335.72元,应由丁成林承担80%的赔偿责任即.58元。扣除丁成林已支付的元,还应赔偿.58元,该赔偿金额在商业险50万元赔偿限额内,应由太平洋财险南平支公司承担。故太平洋财险南平支公司总计还应赔偿危嫦娥.58元。太平洋财险南平支公司辩称医疗费应扣除非医保费用以及在商业险赔偿范围内仅承担70%的赔偿责任,均属于限制保险公司赔偿责任的责任免除条款,太平洋财险南平支公司提供的录音未能证明其已履行提示、明确说明义务,故本院对辩称意见不予采纳。根据《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诉讼过程中因鉴定、公告、勘验、翻译、评估、拍卖、变卖、仓储、保管、运输、船舶监管等发生的依法应当由当事人负担的费用,人民法院根据谁主张、谁负担的原则,决定由当事人直接支付给有关机构或者单位,人民法院不得代收代付。”之规定,危嫦娥进行司法鉴定所花费的鉴定费元由其自行负担,太平洋财险南平支公司支出的鉴定费元由其自行承担。
综上所述,邵武市法院判决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平中心支公司应赔偿原告危嫦娥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谨慎损害抚慰金等损失共.58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已达退休年龄发生交通事故遭受损害,是否赔偿误工费?
误工费是指赔偿义务人应当向赔偿权利人支付的受害人从遭受伤害到完全治愈这一期间(误工时间)内,因无法从事正常工作而实际减少的收入。我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条均规定了误工费的赔偿问题,但对于离退休人员的误工费计算,国家现行法律没有明确规定。
我国误工费的赔偿采取的是劳动能力丧失说,超过退休年龄并不意味着丧失劳动能力,因此误工费赔偿制度其并不以年龄为认定依据,而是从受害人实际遭受的损失确定。而受害人是否遭受误工损失应根据其收入状况,误工时间,收入是否有减少等因素来确定。因此,对年满60周岁男性与年满55周岁女性的退休人员,在事故发生后进行赔偿时一般推定其不存在误工损失。但若是受害人确有证据证明其在事故发生时有误工收入的,也可以根据其实际收入情况认定误工费。本案中原告危嫦娥58岁,已达退休年龄,其诉称在邵武市区从事家政服务工作,但诉讼中并未提供劳动合同、工资收入等误工证明,因此其对误工费的主张没有依据,应不予支持。
近年来,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机动车保有量飞速增长,伴随而来的交通事故案件数量大幅上升。交通事故案件涉及医疗费用、死亡、伤残赔偿金等十多项具体费用的赔偿,受害人、侵权人及保险公司之间往往对赔偿的项目及金额会有较大的争议。因此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当事人应保护好现场并及时报案,通知保险公司,避免无现场导致事故责任无法明确。受害方应及时收集保存好相关证据材料,以利于索赔。肇事方也应积极应对,做好准备尽量将自己损失降到最低,并且不给自己遗留后续问题和麻烦。
张文诚赞赏